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重訴,16,2022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黃孟珍

訴訟代理人 姜秀芳
被 告 王幼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顏鈺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239號),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0,000元,及自110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關於命被告王幼翔給付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一、被告顏鈺晟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3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附民卷第7頁)。

嗣當庭變更請求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5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45頁)。

其變更核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一、原告主張:被告王幼翔參與訴外人陳政龍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負責擔任收取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工作,由被告王幼翔出面向被告顏鈺晟以每帳戶10,000元之報酬,取得被告顏鈺晟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後,轉交予陳政龍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於109年7月31日前某日,以「George」之名義利用交友軟體「PAIRS派愛」與原告認識後,再以LINE暱稱「南國西巷」向原告佯稱可下載「澳幣交易」與「幣安」APP投資比特幣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109年8月28日10時7分許匯款850,000元入系爭帳戶,嗣後隨即於同日由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出或提領一空。

故被告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為上開不法行為,使原告受有850,00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王幼翔陳以:認諾原告之請求。

㈡被告顏鈺晟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關於被告王幼翔: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所明定。

亦即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他造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法院即不應調查他造所主張此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應本於該項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㈡被告王幼翔於111年4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認諾原告的請求(見本院卷第145頁),即係就該訴訟標的為認諾,依前開規定,即應本於王幼翔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五、關於被告顏鈺晟: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0年度苗金簡字第136號刑事卷核閱無誤。

被告顏鈺晟亦因涉犯幫助犯一般洗錢等犯行,業經法院判決被告顏鈺晟處有期徒刑3 月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97頁);

又被告顏鈺晟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顏鈺晟與被告王幼翔連帶給付85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就被告王幼翔部分,係本於其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