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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郭榮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1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8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3月30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0000-0 1 320 2 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000000-0 1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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