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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6號
債 權 人 楊士劼
楊清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返還借款,並提出存簿匯款明細、資產負債表及存證信函為證,然部分匯款人非債權人,何以債權人透過他人匯款予債務人,其間法律關係並未釋明,再者,匯款之原因多端(如清償借款、給付貨款、贈與、損害賠償、給付工程款等),僅憑存簿匯款明細尚難釋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契約存在,又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僅載明債務人有應付帳款等負債,並未經雙方簽名約定,亦無從認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借款返還請求權之存在,另債權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僅係債權人單方提出,亦無法釋明債權存在。
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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