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促,2254,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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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古佩芬

古維能

一、債務人古佩芬、古維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9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古佩芬於民國108年間至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古維能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4萬7,593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古佩芬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萬5,91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古維能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2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10元 古佩芬、古維能 自民國110年10月18日起 自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15910元 古佩芬、古維能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自民國111年04月06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15910元 古佩芬、古維能 自民國111年04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10元 古佩芬、古維能 自民國110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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