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促,2282,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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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8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華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9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華瑋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48926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2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926元 陳華瑋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0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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