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促,2453,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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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詹繐菘

詹泉興

彭碧蓮

一、債務人彭碧蓮、詹泉興、詹繐菘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3,6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詹繐菘前就讀中興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詹泉興、彭碧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9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9,46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詹繐菘自民國110年10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43,66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詹泉興、彭碧蓮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

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4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668元 彭碧蓮、詹泉興、詹繐菘 自民國110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年息1.9% 001 新臺幣43668元 彭碧蓮、詹泉興、詹繐菘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668元 彭碧蓮、詹泉興、詹繐菘 自民國110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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