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促,2502,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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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蔡建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571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蔡建榮於民國109年5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壹拾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帳號000000000000(證一),約定借款期限為3年,自民國109年5月15日起至112年5月15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5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據第2條第1項】。

(二)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下稱郵二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浮動計息,上開郵二利率嗣後如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郵二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後之利率計息。

嗣後,政府如修訂本貸款之計息標準時,自政府規定之應施行日起,應就本借款改按新計息標準予以計息(目前為年率1.845%浮動計息)。

自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債務人無須負擔利息,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

嗣後不論任何理由,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債務人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借據第3條第1、2項】。

(三)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份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借據第5條】。

(四)詎債務人蔡建榮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示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3.戶籍謄本影本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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