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促,776,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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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72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蔡佳蓉於民國110年0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59,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30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07日止累計55,094元正未給付,其中52,613元為本金;

1,781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佳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17日止累計32,197元正未給付,其中29,541元為消費款;

1,456元為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77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2613元蔡佳蓉自民國111年02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9541元蔡佳蓉自民國111年01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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