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拍,27,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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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宗秦
相 對 人 陳宇睿即陳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11日、106年7月4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80萬元、1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等債務。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135年11月8日、136年7月2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分別於105年11月15日、108年6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250萬元,前者到期日為125年11月25日,後者到期日為118年6月27日,並均約定聲請人應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得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分別自111年1月15日起、110年12月27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照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330萬2,070元、218萬9,710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又本院已於111年3月9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相對人未表示意見。

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竹南鎮 大埔 中大埔 1428-40 175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1 320 竹南鎮大埔段中大埔小段1428-40地號 竹南鎮大埔里13鄰仁愛路1110巷7弄14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層 一層:47.5 二層:61.5 騎樓:14 合計:12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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