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票,222,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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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新湧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銘


相 對 人 賴勝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查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未約定利率,到期日各如附表所示,依上開說明,執票人得請求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是本件聲請核與同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022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0年9月25日 53,000元 110年10月30日 110年10月30日 TH282801 002 110年9月25日 53,000元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30日 TH282802 003 110年9月25日 53,000元 110年12月30日 110年12月30日 TH282803 004 110年9月25日 53,000元 111年1月30日 111年1月30日 TH282804 005 110年9月25日 53,000元 111年2月28日 111年2月28日 TH282805 006 110年9月25日 53,000元 111年3月30日 111年3月30日 TH282806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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