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聲,1,2022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賴啟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明廈等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84號判決後,聲請人所支付之訴訟費用,未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84號判決係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0日裁判,當事人如不服該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惟聲請人於110年12月30日即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是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該判決顯未確定,尚未發生執行力,揆諸首開規定,應於裁判有執行力後始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又聲請人待上開案件確定後,得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