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消債更,12,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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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憲寧
代 理 人 盧元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美黛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2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9年4月至111年4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或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
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及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並將所有收入明細按時間順序以表格呈現之方式提出。
3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9年4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4 聲請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09年4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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