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苗小,224,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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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22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昌兆
被 告 高浥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 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858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2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24日,向原告申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期限3年(即自109年6月24日起至112年6月24日),償還方式:前6個月(即109年6月24日起至109年12月24日)本金寬緩,自109年12月24日至清償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

借款利率:第1年免息,利息由主管機關補貼1年,第2年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台幣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計並機動調整(目前為1.845%),倘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其逾期在6個月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被告自110年10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原告催繳仍置之不理,依其他約定書第5條第1項之約定,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應立即清償,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等情,有借款契約書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貸放款保證資料查詢單為證,堪認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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