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206,2022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晟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1,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被告徐晟楓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