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236,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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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劉聰霖
趙桂芬
梁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陳美蘭等間確認界址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聲請狀聲明所稱「通霄鎮通霄北段477、478及479地號土地重測後土地增加」,與原告所提請求調解界線所涉土地不符,此部分是否為誤繕?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相對人林陳美蘭等即上開477、478、479、48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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