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302,202204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徐文安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被 告 徐鳳珍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先位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781萬6,740元、1,774萬6,285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1,781萬6,74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8,816元,扣除前繳16萬8,200元,尚應補繳616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附表:
訴之聲明 內容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合併計算 計算式 先位聲明第1項 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
1,677萬8,355元 1,781萬6,740元 系爭土地111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001元×3,355平方公尺=1,677萬8,355元。
先位聲明第2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103萬8,3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3萬8,385元 備位聲明第1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1,774萬6,2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774萬6,285元 1,774萬6,285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