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345,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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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代 理 人 曾賜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明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3,423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雖以楊明忠為相對人,然未載明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聲請調解程式有所欠缺,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並補正相對人楊明忠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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