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351,2022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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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徐清奇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
甘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介明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黃素慧即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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