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紀永池
紀洪研
紀佳宏
吳紀金香
紀阿文
紀素珠
紀貴蘭(原名:紀桂英)
紀雅偵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廖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秋英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被告朱秋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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