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366,2022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紀永池
紀洪研
紀佳宏
吳紀金香
紀阿文
紀素珠
紀貴蘭(原名:紀桂英)


紀雅偵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廖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秋英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被告朱秋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