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370,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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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莊鈴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將軍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為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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