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376,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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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陳瑋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泉祥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賴全祥等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嘉福段977地號、為公段1093、1093-1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所引,並據以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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