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381,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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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陳貴瑋



陳富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查報原告備位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其等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之之油氣管線移除並將土地回復原狀,請求回復原狀之面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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