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399,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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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錦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被告簡錦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娜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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