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409,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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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吳振隆
鍾兆彬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啟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二、被告啟文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占用土地地號 (苗栗縣三義鄉雙連潭段) 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價 額 (新臺幣) 1 117地號土地 150 2,000元 30萬元 2 117之7地號土地 150 2,000元 30萬元 合 計 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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