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451,202204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陳林秀梅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年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0,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