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452,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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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MAGLANGUE JENNY珍尼


上列原告與被告SOLIMAN RIALYN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3,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姓名,與起訴狀所附存證信函收件人姓名、本院職權查詢之外人居停留資料登記姓名均不符,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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