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471,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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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71號
再審原告 徐財文公嘗

法定代理人 徐享鑫
再審被告 蘇田梅英
田梅蘭
田乾興
徐美佳
田乾輝

田乾隆
田乾祥
徐錦增
徐錦章
徐錦榕
徐玉鳳
徐錦標
蔡勝羽

徐春妹
徐瑞玉
徐龍駿
徐文基&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現 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詹仁里
詹仁治

詹展權
詹德清
詹德福
詹德明
徐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提起再審之訴時縱有增漲,仍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判例要旨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號確定判決之利益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5,98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810元。

二、被告蘇田梅英、田梅蘭、田乾興、徐美佳、田乾輝、田乾隆、田乾祥、徐錦增、徐錦章、徐錦榕、徐玉鳳、徐錦標、蔡勝羽、徐春妹、徐瑞玉、徐龍駿、徐文基、詹仁里、詹仁治、詹展權、詹德清、詹德福、詹德明、徐文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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