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474,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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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譚玉如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謝佳穎律師
蔡心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寶仁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陳寶仁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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