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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陳偉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志鋆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高志鋆其被繼承人之姓名及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趙**之人別資料。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3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高志鋆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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