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519,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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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華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禧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照文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9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呂照文、肖燦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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