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521,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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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葉俊宏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本件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被告以金錢賠償,請具體表明向被告請求之數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時未指明被告為何人,應補正被告之人別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原告若以機關為被告,則應補正被告機關之名稱、公務所暨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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