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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黃榆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姓名及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查報被代位人楊婉如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編號 土地 (苗栗縣泰安鄉麻必浩段) 1 491地號土地 2 497地號土地 3 508地號土地 4 510地號土地 5 821地號土地 6 1021地號土地 7 1021-1地號土地 8 1021-2地號土地 9 1021-3地號土地 10 1021-4地號土地 11 1087地號土地 12 1087-1地號土地 13 1123地號土地 14 1125地號土地 15 1316地號土地 16 1323地號土地 17 1031-9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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