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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辰峰即武宜仁之繼承人等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武宜仁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385、36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武**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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