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訴,139,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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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張涵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原告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5,78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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