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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澤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3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3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且聲請人於111年8月3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E-3449-2 1 10000 2 同上 102-NE-3450-9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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