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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74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劉項愷即劉鍵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劉鏈樟」之記載,應更正為「劉項愷即劉鍵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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