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婚,110,2024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1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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