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消債更,65,2024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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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曾文堉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113年4月1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積欠債務數額共計260萬5,515元,前向本院聲請債務前置調解,惟前置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

三、經查: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依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均投保在民間公司,且其於調解前5年內並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於112年10月間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於112年11月23日調解不成立,此經本院調閱112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80號卷宗查明無誤。

又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其債務總金額為260萬5,515元,惟經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總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在內之債務共計218萬8,504元[詳如附表一所示,其中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雖陳報為有擔保債權,然擔保車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經本院查詢結果現車主為游智宏已非聲請人(更生卷第409頁),且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網站查詢結果(更生卷第413至414頁),聲請人有擔保債權人僅餘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足見裕融公司之債權業經其就擔保物取償,裕融公司之債權已為無擔保債權,其之後陳報債權額亦更正為93萬4,904元(更生卷第415頁)],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共計184萬8,904元,雖與聲請人主張有所出入,惟其總額仍未逾1,200萬,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尚無不合。

㈢聲請人陳稱其聲請更生前2年間(110年10月至112年11月),任職於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矽品公司),110年10月至111年9月平均薪資約4萬元,111年10月迄今平均薪資約3萬7,000元,總計聲請更生前2年之所得為92萬4,000元[計算式:(40,000+37,000)×12=924,000],固據其提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暨明細等件為證(調解卷第51至59、67至167頁、更生卷第159至26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聲請人於110年所得為43萬2,132元、111年所得為48萬1,351元(更生卷第65至68頁)。

惟經本院函請矽品公司提供聲請人任職期間全部收入資料,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總薪資收入如附表二所示應為103萬9,734元,有該公司函覆之獎金、薪資明細資料在卷可查(更生卷第141、143頁)。

又聲請人並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津貼或社會救助補助,有苗栗縣○○市○○000○00○00○○○鎮○○○0000000000號函、苗栗縣政府112年12月6日府社救字第1120272243號函在卷可稽(更生卷第119頁),是本院爰以平均每月收入4萬3,322元(計算式:1,039,734÷24=43,322.25,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作為核算聲請人償債能力之基礎。

㈣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前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

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

另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亦有明定。

查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萬6,599元(調解卷第25頁),經核尚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112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4,230元之1.2倍即1萬7,076元,自可憑採。

㈤聲請人主張每月另須給付3名子女之扶養費各為6,000元(調解卷第25頁),經查聲請人3名未成年子女張○萱、張○慈、張○甯現年分別15歲、13歲、11歲(調解卷第63頁),本院衡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2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7,076元,則聲請人每月負擔3名子女之扶養費各為8,538元【計算式:(17,076÷扶養人數2人=8,538】。

而聲請人僅主張每月扶養費為各6,000元,堪認聲請人扶養費支出數額尚屬合理,應可採信。

基上,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應合計為1萬8,000元(計算式:6,000×3=18,000元)。

㈥依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4萬3,322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共3萬4,599元後,每月僅餘8,723元可供清償債務之用。

另觀諸聲請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查得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調解卷第55頁、更生卷第65至68頁),聲請人名下僅有A車,惟A車業經裕融公司行使動產抵押權取償,現已非聲請人所有,業如前述。

聲請人名下另有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1輛(下稱B車),惟B車已設定動產擔保予債權人合迪公司,合迪公司陳報B車已無殘值(見更生卷第147頁),本院審酌B車為99年12月出廠,迄今已使用將近14年,合迪公司陳報B車無殘值,應屬可採。

另依各金融機構函覆之聲請人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更生卷第285至289、295、299、323、329至331、337、至340、345至404頁),聲請人名下帳戶存款餘額甚低。

本件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金額合計為184萬8,904元,如聲請人依其客觀清償能力,每月清償8,723元,需約18年始能將債務清償完畢(計算式:184萬8,904÷8,723元÷12個月=17.66年),是以聲請人有限之財產,縱使剔除附表一編號4、5有擔保債務及債權人未陳報之債務,債務人以其每月剩餘全數用於清償除附表編號4、5以外之債務,亦有困難。

四、本院綜合上情,認聲請人客觀上既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新臺幣) 備註 本金、利息 違約金、費用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萬9,583元 126元 更生卷第129頁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萬3,591元 700元 更生卷第133頁 3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3萬4,904元 0元 更生卷第415頁 4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3萬9,600元 0元 更生卷第147頁 (原擔保品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2010年出廠,經債權人評估無殘值) 5 僑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金額 合計(新臺幣) 218萬7,678元 826元 218萬8,504元
附表二:更生前2年平均收入
年月 薪資 獎金 總額 110-10 35,454元 7,395元 42,849元 110-11 38,418元 3,416元 41,834元 110-12 35,307元 7,395元 42,702元 111-01 37,270元 38,326元 75,596元 111-02 37,514元 37,514元 111-03 36,841元 6,767元 43,608元 111-04 36,646元 36,646元 111-05 39,472元 7,421元 46,893元 111-06 36,156元 17,882元 54,038元 111-07 36,610元 36,610元 111-08 31,910元 9,710元 41,620元 111-09 30,361元 7,937元 38,298元 111-10 32,708元 32,708元 111-11 37,808元 9,255元 47,063元 111-12 34,535元 34,535元 112-01 34,475元 43,927元 78,402元 112-02 35,537元 35,537元 112-03 34,923元 1,105元 36,028元 112-04 35,959元 35,959元 112-05 40,193元 1,025元 41,218元 112-06 43,449元 7,761元 51,210元 112-07 35,264元 35,264元 112-08 25,197元 8,803元 34,000元 112-09 31,565元 8,037元 39,602元 合計 1,039,734元 月平均 43,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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