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陳俐伃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樺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0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起訴時(即民國112年8月1日)止之利息、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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