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12號
原 告 張海樹
張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杏山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登記之標的(苗栗縣通霄鎮) 1 五里牌段五里牌小段 488地號土地 2 513地號土地 3 五里牌段五福小段 146地號土地 4 210地號土地 5 165建號建物 6 中山段 166地號土地 7 178地號土地 8 266地號土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