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補,1805,2024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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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05號
原 告 張峻翰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被 告 江亜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晶片識別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寵物貓予原告,經原告陳報寵物貓隻交易價額為每隻3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計算式:3萬元×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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