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訴,553,2024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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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羿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閔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捌佰伍拾貳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萬元,應徵第二審4萬0,852元,上訴人未繳納。

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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