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輔宣,25,2024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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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吳錦龍 住新竹縣○○市○○路○段00號7樓

代 理 人 羅健瑋律師
相 對 人 吳森泰



上列當事人因改定輔助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相對人吳森泰出生年月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58年1月8日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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