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司促,7069,202404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0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因事實欄、附表相關債務人欄債務人「鄭育赫」之記載,應更正為「鄭赫」。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112年度司促字第7069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因事實欄、附表相關債務人欄債務人「鄭育赫」之記載,應更正為「鄭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