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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0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因事實欄、附表相關債務人欄債務人「鄭育赫」之記載,應更正為「鄭赫」。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112年度司促字第7069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因事實欄、附表相關債務人欄債務人「鄭育赫」之記載,應更正為「鄭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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