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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7099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驛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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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士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
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查債權人對債務人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未繳納執行費新臺幣2,446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通知其於文到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月4日送達,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憑。
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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