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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台灣威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安
上 訴 人 歐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被上訴人 張心君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上訴人 湯宇晟即日成車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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