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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1206號
原 告 黃念平
被 告 張瑞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70號),本院於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5日前某日在臺灣某地,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資料(包含網路銀行密碼),交付成年詐騙份子。
嗣該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1年5月間,以LEMON交友軟體暱稱「陳佳明」,向原告謊稱:要教其投資,並給其一組網址(https://ydxfl3.com/),要其從裡面下注後,跟國泰基金客服接洽云云,使原告陷於錯誤,陸續匯款至指定帳戶,其中一筆於111年9月5日10時13分許,由原告從其中國信託銀行之網路銀行,匯款新臺幣9萬5,000元至被告之上開帳戶,故被告因上開犯罪事實,經本院刑事庭於112年8月23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0號判處:張瑞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情,有刑事判決所載的證據為憑,堪認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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