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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25號
原 告 蔡幸蓁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
被 告 羅敬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塗銷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當事人就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當事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塗銷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6年5月23日登記之預告登記,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31萬5,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96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標的 土地公告現值(元/㎡) 面積 (㎡)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2萬6,500元 49 1/1 129萬8,500元 2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2萬7,432元 873.51 25/1000 59萬9,053元 3 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41萬8,200元 1/1 41萬8,200元 合計 2,31萬5,7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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