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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05號
原 告 台灣不動產法拍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宗豪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陳志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號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目的,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700元。
另原告請求被告自民國110年9月28日起至遷讓日止,按月給付全體共有人及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5,283元,其中自110年9月28日起至112年12月6日(即起訴前1日)之金額664,779元(計算式:25,283元×3/30日+25,283元×26月+25,283元×6/31日=664,7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86,479元(計算式:321,700元+664,779元=986,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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