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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76號
原 告 黃陳貞仔
被 告 江輝彬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9萬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費1,000元,尚應補繳1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苗栗縣竹南鎮營盤邊段山寮小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被告所有權利範圍 原告請求移轉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41-62地號土地 116㎡ 8,600元 1/1 1/1 997,600元 2 130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街○段00巷00弄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200,500元。
1/1 200,500元 合計 1,198,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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